財團法人台北市「錦綿助學基金會」助學金辦法
第一條
財團法人台北市錦綿助學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助實際從事於礦場工作及礦業有關行政機關、學術單位、人民團體等礦業員工子弟,就讀於國內大專院校各科系學生,但獎助對象的優先順序:
(一)礦業員工子弟就讀國內大專院校礦業相關科系者;
(二)礦業員工子弟就讀國內大專院校各科系者(非礦業相關科系);
(三)非礦業員工子弟就讀國內大專院校礦業相關科系者。
而為培養增進礦業優良人才,促進礦業開發與發展起見,舉辦礦業員工子弟就讀國內大專院校各科系學生助學金(以下簡稱助學金)特訂本辦法。
第二條
助學金總額全年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第三條
助學金之申請審核,由本會委託中華民國鑛業協進會組織助學金委員會,負責辦理,並依前項之審核結果,由本會發放之。
第四條
助學金之種類、名額暨每名每學年期應得金額規定如下:大專院校學生五至十名,每名各得助學金新台幣3,000元至2萬5,000元,前項助學金之發放額,按其各人在學成績高低及在學表現狀況斟酌分別核定之。
第五條
凡在大專院校各科系肄業之礦業員工子弟之學生,前學年期成績,學業總平均分數在75分以上,操行及體育成績均在乙等以上者(操行成績為75分以上)均可申請,但超過第四條名額以上時,就其申請按其學年成績高低及在學表現狀況斟酌取捨至額滿為止。
第六條
助學金之申請,全年辦理1次,其時間如下:
每年9月16日起至10月15日止。
第七條
申請人應於規定時間內,填具申請書1份連同下列文件:學校正式成績單(包括學業、操行及體育成績),前項申請人,大專院校學生由各校負責審查推薦,於申請期限截止前由各校將申請人姓名、科系別、成績連同自傳(包括家庭狀況、學習心得及理想抱負)及礦業員工子弟證明等證件,函送助學金委員會審核,俟得獎人名單全部核定後,所有申請書及附件均由本會存查。
第八條
本辦法由本會董事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修正時同。
◎本辦法訂立於67年1月5日經第1屆第1次董事會決議通過。分別以67.1.9錦學會祕總字第003號及67.3.13錦學會總字第005號函呈奉台北市政府教育局67.3.20 (67)北市教四字第9606號函准予備查。
◎69年1月15日第1屆第3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第一條條文通過。 69.1.21 (69)錦學秘字第003號函呈奉台北市政府教育局69.1.30 (69)北市教四字第3575號函准予備查。
◎82年9月29日第5屆第6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第一條條文通過。82.10.20 (82)錦學會總字第006號函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82.11.30頃接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四字第 61712號簡便文請檢附董事會議紀錄。旋以82.12.30 (82)錦學會總字第013號函遵示檢附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83年12月30日第6屆第3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第一、四、五條條文通過。84.1.27 (84)錦學會總字第003號函奉台北市政府教育局84.2.25簡便文同意備查。
◎96年12月25日第10屆第4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第一條條文通過。97.2.5 (97)錦學會總字第002號函奉台北市政府教育局97.2.20北市教社字09730665300號函同意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