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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服務獎薦選辦法

中華民國鑛業協進會礦業服務獎薦選辦法
第一條:中華民國礦業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及表揚服務於礦業與資源相關人士具有特殊貢獻之服務事蹟者,特設置礦業服務獎。
第二條:礦業服務獎候選人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60歲,服務礦業與資源年資滿25年以上。
二、下列貢獻事蹟1項以上者:
(一)對礦業與資源科技具有貢獻者。
(二)對礦業與資源經營管理具有貢獻者。
(三)對礦業與資源推動發展具有貢獻者。
(四)對礦業與資源文物、史料保存具有貢獻者。
第三條:凡具備第二條資格之候選人,得於每屆推薦期限前,由本會團體會員1單位或本會理事、監事、各種委員會委員2人(選拔委員除外)之推薦為當年服務獎候選人,但推薦人數以1人為限,並附有關資料,送本會礦業服務獎選拔委員會審理。
第四條:礦業服務獎得獎人數每年以7人為限,本會會員優先,於當年會員大會時由本會理事長頒贈金質獎章及獎章證書表揚之。
第五條:礦業服務獎選拔作業如下:
一、依本會章程第二十條規定組織礦業服務獎選拔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二、委員會置委員7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指定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其任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任期相同。
三、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召集,委員應親自出席。主任委員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1人為主席,會議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為法定人數。
四、委員會審查討論時,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就各候選人個別投票,以獲得出席委員三分之二通過者為當選人。通過人數超過第四條規定時,以通過票數多者為優先,如通過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優先順序。
五、前款當選人經提報理事會通過後為正式獲獎人。
第六條: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註:民國74年6月12日第3屆第8次理事會議通過。
民國74年12月26日第4屆第3次理事會議修正第三、四條條文。
民國77年12月29日第5屆第3次理事會議修正第二條條文。
民國83年12月19日第6屆第7次理事會議修正第二、四條條文。
民國86年12月18日第7屆第次事聯席會議修正第二條條文。
民國97年4月15日第9屆第10次理事會議修正第一、二、三、四條條文。
民國98年12月24日第10屆第5次理事會議修正本辦法名稱及第一、二、三、四、五條條文,原條文第二條修改為第二、三條,以下條次遞延。
民國106年12月7日第12屆第次事聯席會議修正第四條條文。
民國108年3月21日第12屆第8次理事會議增列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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