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鑛業協進會會員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條 中華民國鑛業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照章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設立會員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徵求會員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二)會員入會資格之審查事項。
(三)業務改進及創新之建議事項。
(四)對會員服務之建議事項。
(五)會員會費之研議事項。
(六)學術演講、觀摩及會員聯誼活動等之研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會員福利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13至17人,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1至2人為副主任委員,1人為執行秘書,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因應實際需要本會得酌支車馬費。
第六條 本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七條 本委員會議視實際需要不定期舉行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會議,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之。正、副主任委員均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得由出席委員中,公推1人擔任之。
第八條 本委員會議之議案,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決議之,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九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組織簡則業經民國98年4月7日第10屆第4次理事會議通過。
☆本組織簡則業經民國112年11月24日第13屆第9次理事會議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