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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簡則

會員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鑛業協進會會員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條 中華民國鑛業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照章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設立會員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徵求會員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二)會員入會資格之審查事項。
(三)業務改進及創新之建議事項。
(四)對會員服務之建議事項。
(五)會員會費之研議事項。
(六)學術演講、觀摩及會員聯誼活動等之研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會員福利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13至17人,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1至2人為副主任委員,1人為執行秘書,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因應實際需要本會得酌支車馬費。

第六條 本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七條 本委員會議視實際需要不定期舉行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會議,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之。正、副主任委員均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得由出席委員中,公推1人擔任之。

第八條 本委員會議之議案,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決議之,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九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組織簡則業經民國98年4月7日第10屆第4次理事會議通過。

☆本組織簡則業經民國112年11月24日第13屆第9次理事會議修正。

出版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鑛業協進會出版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 一 條 中華民國鑛業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照章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設立出版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本會出版品之規劃及設計事項。
(二)本會書刊之贈送及交換之建議事項。
(三)其他與本會出版品有關之事項。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13至17人,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1至2人為副主任委員,1人為執行秘書,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因應實際需要本會得酌支車馬費。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議視實際需要不定期舉行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會議,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之。正、副主任委員均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得由出席委員中,公推1人擔任之。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議之議案,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決議之,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 九 條 為辦理本會出版品的編印,本委員會得設編輯小組。

第 十 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組織簡則業經民國98年4月7日第10屆第4次理事會議通過。

☆本組織簡則業經民國112年11月24日第13屆第9次理事會議修正。

礦業與資源發展研究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鑛業協進會礦業與資源發展研究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條 中華民國鑛業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照章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設立礦業與資源發展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礦業與資源經濟、生產力之研討與建議事項。
(二)礦業與資源人力之研討與建議事項。
(三)礦業與資源科技運用之研討與建議事項。
(四)礦業與資源之開發、發展、調查、研究、合作與建議事項。
(五)對外關係之聯繫與增進事項。
(六)礦業與資源之技術及資訊交流事項。
(七)有關機構委託辦理之國內外事務。
(八)其他與國際礦業與資源團體活動及會議有關之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13至17人,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1至2人為副主任委員,1人為執行秘書,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因應實際需要本會得酌支車馬費。

第六條 本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七條 本委員會議視實際需要不定期舉行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會議,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之。正、副主任委員均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得由出席委員中,公推1人擔任之。

第八條 本委員會議之議案,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決議之,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九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組織簡則業經民國98年4月7日第10屆第4次理事會議通過。

☆本組織簡則業經民國112年11月24日第13屆第9次理事會議修正。

礦業與資源政策研究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鑛業協進會礦業與資源政策研究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條 中華民國鑛業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照章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設立礦業與資源政策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礦業與資源政策之研討與建議事項。

(二)資金融通政策之研討與建議事項。

(三)礦業與資源法令修訂之研討與建議事項。

(四)礦業與資源租稅法令修訂之研討與建議事項。

(五)海外礦產與資源開發技術合作政策之研討與建議事項。

(六)礦產品貿易政策之研討與建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礦產與資源開發政策之研討與建議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13至17人,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1至2人為副主任委員,1人為執行秘書,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因應實際需要本會得酌支車馬費。

第六條 本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七條 本委員會議視實際需要不定期舉行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會議,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之。正、副主任委員均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得由出席委員中,公推1人擔任之。

第八條 本委員會議之議案,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決議之,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九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組織簡則業經民國98年4月7日第10屆第4次理事會議通過。

☆本組織簡則業經民國112年11月24日第13屆第9次理事會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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